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1號
HLDV,113,司促,451,2024012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債 務 人 謝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622元,及其中15
,704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
欠額加收千分之5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
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