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芯慈即張玉婕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芯慈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 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 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 定自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鈞院 司法事務官以110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執行清算程序,又 聲請人於清算執行程序中,業已清償新臺幣(下同)233,941 元,嗣於鈞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消債職權免責事 件,因認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而為不免責裁定,於 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再依照債權人分配比例,分別向各 債權人等清償金額共計達390,309元,是各債權人合計受償6 24,250元,足認聲請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 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並已 超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並扣除該期間之必 要支出後之餘額即619,152元,是聲請人已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予免責之情形等語,爰依法聲請免責。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裁定自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於111 年11月4日以110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本院復認債務人該當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以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下稱職聲免裁定)不免責確 定,業經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聲請免責,依首揭 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同條例第133條 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予以認定。
㈡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尚 餘619,152元(計算式:1,065,600元─446,448=619,152)。 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233,94 1元(見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第3頁),各 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又債務人 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共390,30 9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逾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 等情,業據提出匯款回條聯影本17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 至第67頁),足認聲請人於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 規定之免責事由。
㈢至部分債權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而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聲 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及是否 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要件云云。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判斷 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 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據此,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 消債條例第141條再次聲請免責,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 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是債權人所執前開主 張,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 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清償金額 (A)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619,152元×公告債權比例)。 (B) 債務人陳報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清償之金額 (C) 債權人受償總額(D) (D)=(A)+(C) 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受償額 (D)>(B)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0,671 5.48% 12,809 33,930 21,372 34,181 是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59,778 8.97% 20,994 55,538 34,983 55,977 是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5.985 4.83% 11,304 29,905 18,837 30,141 是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822 2.45% 5,736 15,169 9,555 15,291 是 5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758 1.75% 4,095 10,835 6,825 10,920 是 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4,890 8.21% 19,198 50,832 32,019 51,217 是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4,142 10.11% 23,646 62,596 39,429 63,075 是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02,433 25.83% 60,438 159,927 100,737 161,175 是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3,654 2.67% 6,237 16,531 10,413 16,650 是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81,046 3.57% 8,356 22,104 13,923 22,279 是 11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91,115 3.02% 7,063 18,698 11,778 18,841 是 1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15,189 1.94% 4,533 12,012 7,566 12,099 是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6,957 0.23% 532 1,424 897 1,429 是 14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946,763 18.12% 42,379 112,190 70,668 113,047 是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373 2.83% 6,621 17,522 11,307 17,928 是 合計 833,093 100.00% 233,941 619,213 390,309 6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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