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2年度,133號
HLDV,112,司調,13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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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楊鳳嬌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相 對 人 宋華昌

宋懿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雙方履行契約情事聲請調解,經本院定 期通知雙方到院調解,惟相對人宋華昌於民國113年1月8日 具狀陳報略以: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本案雙方皆無調解 之意願,已無調解之必要,直接進行訴訟。是調解以雙方到 場參與為成立前提,相對人宋華昌既陳明無調解必要並請以 訴訟解決紛爭,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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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