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33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秦劍鋒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林信恩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儀鳳 住臺東縣○○鎮○○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經本院 職權調閱債務人林信恩之在監在押資料,其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林信恩對第三 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而第三人法務部○ ○○○○○○係在屏東縣;至債務人徐儀鳳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權憑證,徐儀鳳之住所地位 於臺東縣,此有債務人徐儀鳳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