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7號
TTDV,113,補,4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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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吳修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舒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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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