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2號
TTDV,113,補,3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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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佳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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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