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號
TTDV,113,補,27,2024011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蔡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桓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