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號
TTDV,113,補,1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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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清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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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