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號
TTDV,113,補,1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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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羅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24,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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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