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9號
TTDV,113,司促,6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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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惠珍於民國94年04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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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