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2號
TTDV,113,司促,112,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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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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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