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琦雁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
法定代理人 許民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
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8,93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
書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