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0號
TTDV,112,消債職聲免,1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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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陶昱聖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終止清算程序後之職權裁定
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事件至目前為止,繳交之聲請費扣除支出郵 務送達費後,已由本院墊付2,794元(見消債職聲免字卷內 附案件收支明細表)。若加計後續預計將可能再支出之郵務 送達費1,530元【計算式:債權人、債務人合計6人按裁判 書頁數計算之郵務費51元5次】,則本院爰酌定併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之相當金額暫為4,324元(將來如有 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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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