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16號
TTDV,112,司促,5516,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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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本
金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契約條款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契約條款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契約條款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
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1,975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9,98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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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