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7號
TTDV,111,簡上,1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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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志璿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上訴人 吳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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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