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黃東壁律師
蔡錫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 其所犯運輸第1 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 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另被告為本案主謀,且尚有共犯 莊財源及乙○○未到案,可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 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 ,於94年2 月5 日執行羈押,及同年5 月5 日、7 月5 日、 9 月5日3 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揭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5 日起,再延長 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