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112號
TTDM,112,原易,112,2024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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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莊耀然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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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