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路路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0元(即
630,000元+953,750=1,58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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