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號
TNDV,113,補,57,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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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曾麗端
原告向被告侯有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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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