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0號
TNDV,113,補,5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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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郭筱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郭國定
郭天寶
林勳男
林茂全
郭金治
郭平堅
郭振豊

郭進福
郭財寶
郭國泰

郭神猛
郭金鳳
王清池
王青春
王清波

郭宗

郭証
王振諺
郭家宏

郭富勝

郭建志

郭美鳳

郭美玲
林仙女
郭永安
郭永習
郭永章
郭全坪
郭秋

郭秋

郭書妤

郭又甄

郭晉耀

中華民國
郭奇宏
王文章
詹睦卿
余振彰

郭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2365元(以原告
所有土地應有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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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