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姚婷婷 郭恆均 莊惠翔 朱長信 李丹味 吳佩靜 李政璋 蔡義成 李美惠 陳俊宏 邱淑玲 蘇賜郎 楊嵎全 郭素英 楊孟蕙 陳虹華 莊淳如 張瓊丰 吳岱霖 柯亭帆 歐榕儀 鐘秀慧 王睨閑 李佩姿 蘇懷舟 劉淑貞 杜燕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姚婷婷、郭恆均、莊惠翔、朱長信、李丹味、吳佩靜、李政璋、蔡義成、李美惠、陳俊宏、邱淑玲、蘇賜郎、楊嵎全、郭素英、楊孟蕙、陳虹華、莊淳如、張瓊丰、吳岱霖、柯亭帆、歐榕儀、鐘秀慧、李佩姿、蘇懷舟及劉淑貞、杜燕玲等人請求之金額均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蘇懷舟及劉淑貞共同請求49,645元,共同繳納1,000元,其餘原告各繳納1,000元),原告王睨閑請求150,5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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