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6號
TNDV,113,補,11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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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王國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成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39,131元(計算式:82,287+2,199,766+1,218,021+1,220,
657+218,400=4,939,13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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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