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6號
TNDV,113,消債更,1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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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黃雅宣

代 理 人 陳郁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12年1 1月份、12月份薪資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MRY-7163車輛之行車 執照影本。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張0芹、張0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五)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之112年12月5日具狀陳 報債務人所積欠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爭債務, 其債權人實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求更正之,是 請債務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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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