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9號
債 權 人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德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親簽承認書(聲請狀未見證據12所載之親簽書)或其
他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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