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號
TNDV,113,司拍,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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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雅苓



相 對 人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美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 、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2年8月29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美香於①112年2月14日②112年3月2日③112年4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1,200,000元②650,000元③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均為112年11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3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3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4284-2 84.54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過 樑 面 積 單 位 001 25641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房 RC造 51.02 51.35 49.46 49.46 14.05 215.34 平方公尺 RC造 7.78 4.2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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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