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58號
TNDV,113,司執,958,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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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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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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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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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投 保之壽險公司資料,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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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