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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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沛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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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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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
其他執行行為,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係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
,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