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271號
TNDV,113,司執,627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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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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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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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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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據以執行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相對人住所地於 南投縣信義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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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