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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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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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旻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 2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4
01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本票原本為其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謝旻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業經本
院民事庭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5
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379號進行更生程序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本院公告附卷可
參。從而,本件債務人既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
自不得聲請為強制執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之聲
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