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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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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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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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文生、李映嫺即李麗點間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方文生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文生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12日下
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
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
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