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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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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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鳳松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開戶
等資料,惟上開第三人係分別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新竹市東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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