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908號
TNDV,113,司執,1390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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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08號
債 權 人 蔡俊彥柏騰塑膠顏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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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承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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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承澤所有於第三人志邦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及查詢郵局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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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