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2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木發
代 理 人 辛泓儒
債 務 人 蔡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美鈴於第三人之存款,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路竹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