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528號
TNDV,113,司執,1352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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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2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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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木發
代 理 人 辛泓儒
債 務 人 蔡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美鈴於第三人之存款,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路竹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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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