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75號
TNDV,113,司執,1217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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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7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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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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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盧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之投保資料、勞保加保資料等,然 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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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