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許妤安
債 務 人 劉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債權人主張
其為債務人向第三人貸款新台幣270,000元乙節,債權人雖
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轉帳訊息、催繳通知等截圖影
本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 APP之對話記錄非為實名認證之資
料,該轉帳證明亦僅能釋明該轉出帳號、收款帳號間有資金
往來,及債權人有被第三人通知繳款等情事,惟均不足釋明
兩造間有金錢借貸事實;債權人復未提出借據或其他可供釋
明兩造間有借款或代償約定之相關資料,則本院尚難僅依債
權人提出之上開對話截圖即可認其已盡釋明之責。從而,債
權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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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