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子爺廟即臺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献彰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因未繳上訴費用,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裁定應
補繳上訴費用222,468元。嗣上訴人於112年12月29日具狀減縮上
訴聲明暨聲請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
訴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12,735,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6,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