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818號
KSDM,94,訴,3818,200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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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偵字第1242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歌名為「世間人」、「世間 愛」、「愛愈深傷愈重」、「風𥬁」、「小鳥」、「紅紅的 酒」、「等愛的人」等7 首歌曲,為瑞影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瑞影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非經同意不得重製、販 售、公開播放,竟意圖營利,未經瑞影公司同意,於民國94 年2 月間某日,擅自灌錄上開7 首歌曲於其金嗓牌電腦伴唱 機內後,即自94年2 月10日起,在高雄縣大社鄉○○村○○ 路669 之3 號,出租予鄒政峰(另為不起訴處分)擺設於所 經營柔情越南歡唱店內,供公開陳列與不特定客人點播演唱 ,致侵害前開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4年4 月11日17時 45分許,在上址為警會同告訴人前往查獲,扣得內灌上開歌 曲之多媒體電腦伴唱機乙台、點歌目錄簿1 本,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惟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犯該條之罪需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瑞影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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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