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2號
TNDV,112,訴,72,202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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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崑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5,262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30,60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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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