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洪筠靚即洪儀婷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被 告 謝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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