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沙淘宮
法定代理人 黃清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林基章
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
被 告 張旭江
楊堤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附附圖,與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