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吳侯市
吳美鳳
吳美春
吳美霞
吳炳和
兼 上 五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原 告 吳崇献
被 告 楊來勇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再調查系爭土地於簽立系爭契約時辦理移轉登記有無受法令限制及嗣後何時起不受限制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