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48號
TNDV,112,簡上,148,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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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凃政宏
一、按附帶上訴係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提起之上訴,為
上訴之另一形式,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不
因獨立上訴或附帶上訴而有異。
二、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花瑋志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提起
上訴後,對於原審駁回其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200,410元本息部分不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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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