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34號
TNDV,112,家親聲,13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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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郭○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
代 理 人 張育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黃○珍於民國105年3 月15日協議離婚,約定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下合稱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惟因 聲請人離婚後之就業及經濟狀況均不穩定,且親屬支持系統 薄弱,訴外人黃○珍則另組家庭並另育一女,無能力及意願 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自107年3月起由相對人安置, 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停止聲請人及訴外人黃○珍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親權,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裁定准 予其聲請,並選任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現因聲請 人之親職能力、工作收入及經濟狀況、親屬支持系統均已改 善,前遭宣告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上開停止 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 子女之親權人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12月30日至112年1月2 日之元旦連假、及112年1月20日至同月30日之農曆過年期間 ,都曾將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但返家期間未成年子女一直 玩手機、日夜顛倒、作息不固定,聲請人均未加以約束,亦 未替未成年子女準備餐食,均由未成年子女之祖父及姑姑輪 流送餐至渠等住處一樓,再讓未成年子女取餐至房間食用, 造成居家環境髒亂;又聲請人未替未成年子女規劃個人使用 空間,未成年子女已屆青春期,卻仍維持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3人同床就寢;另未成年子女疑似多日未洗澡亦未更換衣 物,交付返家結束後,未成年子女身上均有明顯異味,未成 年子女對於返家生活狀況亦感到失望及氣憤,回到機構後情 緒起伏很大,出現無法遵守機構規範之行為,機構調整未成 年子女行為及作息長達1個月後才逐漸恢復穩定,考量未成 年子女返家及身心發展之疑慮,後續相對人暫停返家會面之 申請。綜上可知聲請人改善狀況有限,現階段仍難以提供未



成年子女妥適照顧,是相對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應維持由相對 人監護,不同意撤銷停止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宣告 ,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 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停止親權之宣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訴外人黃○珍於105年3月15日協議離婚,約定所 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嗣 聲請人及訴外人黃○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 裁定宣告停止渠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並選任相對人 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其與未成年 子女之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 第10至20頁),堪以認定。
(三)聲請人固主張其親職能力、工作收入及經濟狀況、親屬支 持系統均已改善,前遭宣告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云云, 並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銀行存摺影本 、居家環境改善狀況之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司家非調字 卷一第22至44頁),惟相對人以聲請人改善狀況有限,現 階段仍難以提供未成年子女妥適照顧,主張未成年子女應 維持由相對人監護為宜(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80至1 82頁、家親聲字卷第23頁)。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 心園社會福利關懷會派員訪視聲請人,其綜合評估及具體 建議略以:「㈠綜合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聲請人仍有配 合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對兩未成年人結 束安置返家要求,也藉由定期申請會面返家維繫與兩未成 年人之互動,有履行親職之意願。兩未成年人現由臺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安置中,雖可協助減 輕聲請人扶養壓力,但聲請人目前因傷甫結束手術,經醫 師評估建議休養約3個月,現無工作收入,需仰賴聲請人 親屬協助處理交通接送、負擔日常生活開銷,聲請人現階 段經濟、親職能力不足以獨立且同時扶養兩未成年人。⒉ 親職時間評估:因兩未成年人仍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中,使聲請人現階段可投入親職時間 有限,但聲請人仍有定期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社工申請會面返家機會,在與兩未成年人會面期 間,也在聲請人親屬協助下,參與兩未成年人起居照顧,



聲請人規劃日後兩未成年人結束安置返家,會由聲請人自 行打理兩未成年人照顧事務,另有安排聲請人親屬做為協 助照顧資源,輔助補充聲請人親職時間。⒊照護環境評估 :聲請人住所生活機能雖屬便利,應能有足夠空間供兩未 成年人活動居住,惟居所環境仍待修繕,且有諸多物品堆 疊,家務整理狀況仍須改善,現階段提供兩未成年人生活 環境準備屬不足。⒋親權意願評估:兩未成年人現雖由臺 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中,但聲請人仍 可配合社工處遇規劃,並定期申請兩未成年人會面返家機 會,聲請人亦期待能接兩未成年人返家同住生活,故期待 能藉由此案聲請爭取恢復擔任兩未成年人親權人,其履行 親職之意願與態度積極,惟聲請人目前個人健康狀況、經 濟能力是否能提供兩未成年人妥適照顧尚待確認。⒌教育 規劃評估:聲請人計劃讓兩未成年人在結束安置返家後, 轉學至聲請人住家附近學校就讀,未來依兩未成年人年紀 、學制協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尚能保障兩未成年人受教育 權益。㈡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之建議及理由:聲請人雖 有積極履行親職之意願,惟聲請人現階段受限於個人傷病 而暫緩工作休養中,個人日常事務與基本生活開銷需仰賴 聲請人親屬協助,此外聲請人現居住環境改善幅度有限, 空間設置之準備仍有不足處,現階段聲請人經濟與照顧能 力恐難兼顧且獨立撫育兩未成年人,尚待社政、衛政單位 協助聲請人穩定個人經濟能力,建構有效教養策略,提升 聲請人親職能力,並敦促居住環境之改善」等語,有該協 會112年1月7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221023號函所附 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50至15 5頁)。
(四)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認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改善狀況有 限,現階段仍難以提供未成年子女妥適照顧乙節,非無可 信,而經本院限期命聲請人就上開訪視報告表示意見,聲 請人迄今均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陳述,有本院112 年6月30日南院武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函、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家親聲字卷第13、19頁)。 是本件觀諸現有事證,尚難認聲請人停止親權之原因業已 消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其對於未成年 子女親權之宣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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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