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70號
TNDV,112,家繼訴,70,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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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兩造及訴外人丙○○均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丁○○所立代筆遺囑將其所遺之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 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由被告取得,因原告本為被繼承人丁○○之 法定繼承人,故被繼承人丁○○之代筆遺囑之有效與否,將 影響原告就上開房地可否繼承,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 原告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且本件既僅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僅由原告對 爭執該遺囑有效之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應具備當事 人適格。
(二)本件被繼承人丁○○前有退化性失智等疾病,故被告於民國 111年3月8日即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嗣後並經法院以111 年度監宣字第144號裁定宣告被繼承人丁○○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該裁定並記載「丁○○因罹患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 程度),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後被繼承人丁○○於111年12月5日過 世,被告旋於112年1月初提出由證人戊○○代筆及被繼承人 丁○○簽名於其上之代筆遺囑,代筆遺囑之日期記載為111 年3月1日,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之7天前所作 成。
(三)按民法第1186條已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被告 既於111年3月8日即以被繼承人丁○○有失智症並認無法處 裡自己事務之情況,衡情於僅相隔7日前所作成代筆遺囑 之際,被繼承人丁○○之精神狀況應已有退化性失智之情況



,應屬無行為能力之人,而無為遺囑之能力,故所為之遺 囑應屬無效。
(四)聲明:確認被繼承人丁○○於111年3月1日所立代筆遺囑無 效。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一)兩造母親即被繼承人丁○○於111年3月1日立代筆遺囑時之 精神狀況應屬良好,且被繼承人丁○○亦能在系爭代筆遺囑 上親筆書寫其姓名,另被繼承人丁○○當日亦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核有代筆遺囑之 3名見證人即證人戊○○、己○○、庚○○等3人可證,至被繼承 人丁○○後雖受監護宣告,然當時聲請監護宣告之時間、衛 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時間及法 院裁定時間,均係在系爭遺囑訂立後所為,則應尚不足以 依此證明被繼承人丁○○立下系爭遺囑時業已為無行為能力 人,以致代筆遺囑無效之情事。
(二)再者,被繼承人丁○○於111年3月1日為代筆遺囑之前2日即 111年2月27日,被繼承人丁○○與原告、原告配偶及被告曾 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討論,在該討論過程 中,被繼承人丁○○親口表示「這間房子一定要給他(即被 告)的啦!」、「我的意思是這間房子一定要給他(即被 告)啦!啊其他的土地那些再給你們做三份分這樣啦,我 的意思是這樣,這樣你(即原告丈夫)知道嗎? 」等語 ,可見被繼承人丁○○在當時,應有意思表達之能力,並非 無行為能力之人,且被繼承人丁○○有決定要把臺南市○○區 ○○路○段000巷0弄00號之房地給被告1人,其餘財產再由全 體繼承人3人均分。又原告與被繼承人丁○○於同日亦有簽 立物品保管契約書,並經被繼承人丁○○本人按耐指印,亦 足見被繼承人丁○○在當時應有訂立契約之能力,並非為無 行為能力之人。況本件另一位繼承人丙○○亦知悉被繼承人 丁○○立遺囑前,即有意將該不動產給被告。
(三)綜上所述,代筆遺囑既為被繼承人丁○○在健全自由之意識 下所為,並親筆簽名,則全體繼承人即應予尊重,本件原 告所為主張,應屬無理由,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民事訴 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 訟而言。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



,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 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 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 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另遺囑之效力拘束全體繼承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之訴訟標的對全體繼承人固須合一確定,惟繼承人其中一 人或數人提起訴訟,無論判決確定遺囑效力為何,因係同 一遺囑,無法分割,均及於其他未起訴之繼承人,自毋庸 以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是以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應認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遺囑無效 ,僅由原告對爭執該遺囑有效之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依前述說明,其當事人即為適格。又按確認之訴,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其 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在當事人間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或 其他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即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必要,其在法律上始有受判決之利益。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其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系爭遺囑有無效之事由,此 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被繼承人丁○○遺產繼承內容之權 利有不安之危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則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應予准許。
(二)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於111年3月1日被 繼承人丁○○生前由證人戊○○、己○○、庚○○同為代筆遺囑之 見證人,並由證人戊○○代筆遺囑,而立有代筆遺囑一節, 有代筆遺囑影本附卷為證。稽之被繼承人丁○○於111年4月 13日經監護宣告事件之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郭 宇恆醫師為精神鑑定時,被繼承人丁○○已因認知障礙症( 已達失智症程度),此精神障礙之影響,認知功能嚴重受 損,無法與人溝通、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無處 分其財產之能力,在認知障礙症 (已達失智症程度)之精 神障礙影響下,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應已達完全喪失之程度等情,有該監 護宣告事件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附 卷可考;再佐以該鑑定報告為上開鑑定結果之原因,係因 被繼承人丁○○曾中風,近年來退化快速,診斷為失智症, 生活自理需協助,被繼承人丁○○之腦部退化為一無法復原 之狀態,故可知被繼承人丁○○認知功能退化之情形,在將 來只有可能更惡化,而無法治癒等情,該鑑定報告之內容 亦記載甚詳。審以被繼承人丁○○於精神鑑定時已經81歲, 其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又係因中風且於鑑定前之近年退化快速所致, 衡情於111年4月13日精神鑑定前月餘之111年3月1日立代 筆遺囑時,是否有完全之意思能力,以及代筆遺囑之過程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即應由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事實,負舉 證責任。經查:
 ⒈就本件被繼承人丁○○為代筆遺囑之過程,業經被告聲請證 人戊○○、己○○、庚○○證述如下:
  ⑴證人戊○○證述:「(請鈞院提示代筆遺囑予證人,這份代 筆遺囑上面所寫的見證人兼遺囑執行人戊○○,戊○○是否指 證人?簽名也是證人本人所簽?)是。」、「(代筆這份 遺囑時,對於被繼承人丁○○立遺囑的過程,證人有無全程 在場?)有。」、「(這份遺囑上,有被繼承人丁○○的簽 名,是被繼承人丁○○本人簽字簽名?)對。」、「(當時 被繼承人丁○○在立遺囑時,她的身體狀況如何?有無異常 ?可以看出神智不清或失智的狀況?)完全沒有,被繼承 人丁○○來的時候精神不錯,講話也是蠻清楚的。」、「( 當時被繼承人丁○○可以自己表達自己的意思?)對。」、 「(遺囑上的三條內容,全部都是被繼承人丁○○自己的意 思?)這是被繼承人丁○○親自告訴我的。」、「(被繼承 人丁○○識字?)有,被繼承人丁○○親自簽名的。」、「( 是誰聯絡證人來做本件代筆遺囑?)被繼承人丁○○。」、 「(這份代筆遺囑作成的日期是111年3月1日,是被繼承 人丁○○當天聯絡證人的?)對。」、「(當時被繼承人丁 ○○如何跟證人說的?)被繼承人丁○○來我事務所,講的很 簡單,長和路的房子給兒子,其他的一切均分,就簡單的 兩句話。這份代筆遺囑是當天作成的。」、「(所以這份 代筆遺囑是111年3月1日當天作成的?)是。」、「(證 人手寫代筆遺囑過程中,其他兩位見證人也在場?)被繼 承人丁○○跟其他兩位見證人都在場。」、「(當時被繼承 人丁○○跟證人說長和路的房子給兒子,其他一切均分,講 這兩句話時,其他兩位見證人都在場?)在場。」、「( 證人有印象中作成代筆遺囑過程中,除了被繼承人丁○○交 代長和路的房子,其他一切均分,被繼承人丁○○還有提起 其他的?)被繼承人丁○○有說還有70萬元借給原告,不要 跟原告計較,意思就是不跟原告討。」、「(被繼承人丁 ○○還有跟其他見證人說什麼?)作成代筆遺囑時,我有朗 讀解釋給被繼承人丁○○聽,見證人都在場。」、「(證人 是否知道其他兩位見證人證人己○○、證人庚○○是被繼承人 丁○○指定?)對。」、「(代筆遺囑上,另兩位見證人是 什麼時候到事務所?)被繼承人丁○○先到,其他兩位見證



人隨後就到。」、「(這兩位見證人是被繼承人丁○○叫來 的?)是被繼承人丁○○拜託她們出面作證的。」、「(寫 完代筆遺囑後,妳們3個證人和被繼承人丁○○是不是一起 簽名?)被繼承人丁○○先簽名後,再由我簽名,另兩位見 證人最後簽名的。」、「(簽名時大家都在場?)都在場 。」、「(證人如何知道其他兩位見證人是被繼承人丁○○ 拜託她們來作證的?)我跟證人己○○認識,我們都是在做 資源回收的,另外證人庚○○是她們自己叫的。因為我有跟 被繼承人丁○○說如果要叫我做代筆遺囑,要麻煩被繼承人 丁○○自己找兩個證人來。」、「(證人剛稱其他見證人, 是她們自己叫的,你說的她們是指誰?)被繼承人丁○○。 」、「(有看到被繼承人丁○○叫證人庚○○的過程?)她們 怎麼去找證人庚○○的,我不曉得。」、「(那證人怎麼知 道證人庚○○是被繼承人丁○○叫的?)因為我是跟被繼承人 丁○○說要叫我寫,見證人你自己要找兩個來。」等語綦詳 (見本院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⑵證人己○○證述:「(請鈞院提示代筆遺囑予證人,這份代 筆遺囑是否是證人簽名的?)是。」、「(那份代筆遺囑 ,上面有被繼承人丁○○的簽名,是被繼承人丁○○本人親自 簽名的?)對。」、「(證人在被繼承人丁○○作這份遺囑 時,證人有無全程在場?)有。」、「(當時在作這份遺 囑時,被繼承人丁○○的身體狀況如何?有無任何異常?比 如說神智不清或者是失智的狀況?)沒有。被繼承人丁○○ 的身體是沒有很好,但精神很好。」、「(當時被繼承人 丁○○可不可以清楚表達她的意思?)可以。」、「(遺囑 上面寫的3條內容,是不是當天被繼承人丁○○的意思?)對 。」、「(請鈞院提示112 年11月14日民事答辯狀所附照 片,照片上坐在被繼承人丁○○右手邊的是證人?)是。跟 我今天穿的衣服一樣。」、「(當天證人到場時,有誰在 場?)我、被繼承人丁○○,被告還有一個證人,代書就是 證人戊○○也在。我去的時候才開始作遺囑。」、「(當天 證人到場時,代筆遺囑是已經寫好?被繼承人丁○○負責簽 名?)代書在寫的時候,我也在那裡。」、「(證人稱在 寫,是寫遺囑內容還是簽名?)代書就在那邊寫,寫完後 還有說怎樣怎樣,但這麼久忘記了。」、「(作代筆遺囑 過程,被繼承人丁○○有跟證人說話?)被繼承人丁○○她叫 我作證人,我說很麻煩,她說這個沒有什麼。」、「(所 以證人有聽到被繼承人丁○○遺囑內容怎麼寫還是聽代書講 ?)被繼承人丁○○當天跟之前都有說房子留給兒子,其他 一切均分。其他我就忘記了。」、「(作遺囑過程,另一



證人庚○○有離開?)忘記了。」、「(被繼承人丁○○及三 位證人簽名時,是否全部人都在場?)是。」等語(見本 院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⑶證人庚○○證述:「(請鈞院提示代筆遺囑予證人,上面最後 面有證人簽名,是本人親自簽名?)是。」、「(上面也 有被繼承人丁○○的簽名,這是被繼承人丁○○親自簽名?) 對。」、「(當天被繼承人丁○○作這份遺囑時,證人有本 人全程在場?)有。」、「(當時被繼承人丁○○身體狀況 如何?有無任何異常?有無神智不清或看起來失智的況狀 ?)沒有。被繼承人丁○○身體正常。」、「(被繼承人丁 ○○當時可以表達自己的意思?)可以。」、「(這份遺囑 上,寫的3條內容,是否是被繼承人丁○○當時自己的意思 ?)是。」、「(剛才被告律師問證人內容遺囑上的3條 內容證人回答是被繼承人丁○○自己的意思,請證人說3條 內容是什麼?)被繼承人丁○○說房子要生仔(台語)即被 告乙○○,其他的就平分。」、「(內容是代書說的還是被 繼承人丁○○說的?)被繼承人丁○○說的,代書還有跟被繼 承人丁○○確認。」、「(辦理代筆遺囑過程,證人到場時 ,遺囑已經寫好,還是代書剛在寫?)剛在寫。」、「( 寫完,被繼承人丁○○有再跟妳們說一次?)被繼承人丁○○ 跟我講幹嘛,寫完後,代書跟被繼承人丁○○再問被繼承人 丁○○的意思是不是跟遺囑一樣。」、「(證人到場時,其 他見證人跟代書都到場?)她們都已經到場。」、「(證 人是被告委託還是被繼承人丁○○委託?)被告,因為我們 是同事。」、「(證人到場後,被繼承人丁○○還有跟證人 說什麼話?)沒有。我只有叫被繼承人丁○○伯母,然後就 沒有說什麼話。」、「(證人是當天被告聯絡來做見證人 ,還是之前就被告委託了?)我是當天被告聯絡。」、「 (當天證人有沒有聽到被繼承人丁○○講到原告有欠被繼承 人丁○○70萬的事情?)這我沒有聽到。」、「(證人到場 後,有沒有人說要叫你來當證人?)我去現場後,他們才 開始作遺囑。代書跟被告都有說叫我作證人,他們講的時 候,被繼承人丁○○有在場,被繼承人丁○○沒有說什麼。」 、「(最後簽名的時候,3個證人跟被繼承人丁○○都在場 ?)都在場。」等語(見本院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
  ⒉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 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 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 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



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再審以上開所謂代筆遺囑由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非必然需由遺囑人親自尋 覓、聯繫見證人,如由他人代為聯繫願為見證人者到場, 經遺囑人同意作為見證人,亦無不可,蓋遺囑人既能就見 證人之人選為同意與否之表示,則與由遺囑人指定並無不 同。參之上開證人戊○○、己○○、庚○○之證詞,被繼承人丁 ○○於製作代筆遺囑時意識清楚,並具有意思表達能力,且 系爭代筆遺囑確由遺囑人指定之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遺 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 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是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核與民 法第1194條規定要件相符。至證人庚○○雖非經被繼承人丁 ○○聯繫到場,然於製作代筆遺囑過程中,被繼承人丁○○既 已經在場之被告及證人戊○○告知由證人庚○○擔任代筆遺囑 之證人,且亦未見被繼承人丁○○有何表達反對由證人庚○○ 見證之情事,況被繼承人丁○○事後並與證人庚○○同行簽名 於系爭代筆遺囑上,自難謂此與民法第1194條所謂由遺囑 人指定見證人之意旨未合。又證人庚○○雖另證述沒有聽到 被繼承人丁○○有口述代筆遺囑中關於「現金新臺幣:柒拾 萬元正,借給女兒甲○○,本人並無要追回,但應尊重本遺 囑分配,不得節外生枝」等之遺囑內容,然除被繼承人丁 ○○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確有口述上開遺囑內容意旨一 節,已據證人戊○○、己○○等證述明確外,佐以本件代筆遺 囑既合於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代筆遺囑法定要件,已如前 述,且關於上開證人庚○○未聽見被繼承人丁○○口述之遺囑 內容,亦非屬被繼承人丁○○處分遺產之範圍,自無礙於系 爭代筆遺囑有效與否之認定,在此指明。
(三)綜上所述,系爭代筆遺囑除符合民法第1194條法定要件外 ,且被繼承人丁○○為代筆遺囑時,亦非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且具有意思能力,故系爭代筆遺囑應為有效之遺囑,從而 ,原告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丁○○於111年3月1日所立 之代筆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 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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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