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文秀
相 對 人 黃溱嫺
關 係 人 黃大寶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之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中繼承人「 黃溱嫻」及貳、分割方法:一、不動產⒉…其上同段「1221」 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巷00號…」有顯然錯 誤,聲請人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內容更正為繼承 人「甲○○」及貳、分割方法:一、不動產⒉…其上同段「2811 」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巷00號…」,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