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69號上 訴 人 張亦慧 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律師被上訴人 陳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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