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0號
債 權 人 陳家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雨倫、蔡永
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二張支
票票上所載發票人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所簽發,非以帳戶戶
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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