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4號
TNDM,113,聲保,2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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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947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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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