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5號
TNDM,113,簡附民,1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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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育城


被 告 朱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3號被告朱梓克因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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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