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9號
TNDM,113,單聲沒,1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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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阿曼)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3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92 號被告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阿曼)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 3組(112年度保管字第02004號),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該案 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 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吸食器3組,係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員警所查獲被告持有乙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可稽(警卷第17-21頁);且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供 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 確,當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揆諸首揭規定 ,檢察官就扣案吸食器3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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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